既然公众对小商户售卖农残超标蔬菜的“宽容度”这么高了,那么老梁斗胆建议市监部门索性试试“暂停抽检小商户”,如何? 渠道加速渗透推动产品放量 龙大美食小酥肉品类发展势头强劲
既然公众对小商户售卖农残超标蔬菜的“宽容度”这么高了,那么老梁斗胆建议市监部门索性试试“暂停抽检小商户”,如何? 渠道加速渗透推动产品放量 龙大美食小酥肉品类发展势头强劲,
既然公众对小商户售卖农残超标蔬菜的“宽容度”这么高了,那么老梁斗胆建议市监部门索性试试“暂停抽检小商户”,如何?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从2022年的榆林芹菜案,到2023的闽侯芹菜案和洛阳蔬菜案,再到最近的四川蔬菜店案,因所谓的“小过重罚”,市场监管部门一次又一次的遭到舆论炮轰和公众责骂。
2022年、2023年的3起案件均遭媒体爆炒,且套路如出一辙——2022年的榆林芹菜案,媒体向公众突出展示的信息是“罗某夫妇”“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2023年的闽侯芹菜案,媒体向公众突出展示的信息是“老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洛阳蔬菜案,媒体向公众突出展示的信息是“大爷”“获利21元”“被罚11万元”。
此次四川蔬菜店案则是政府部门直接登场进而被媒体爆炒——该省某县市场监管局对一销售农残超标蔬菜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户处以罚款2000元,仍被复议机构认定为“小过重罚”,且复议机构明确表示,这个案子即使是罚款500元也属于“过罚不当”。媒体报道的原话是:“复议机构认为,蔬菜店作为食品小经营店,虽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其销售所得的毛利润只有22.5元,即使在500元以上1850元以内酌定处罚金额,也存在不符过罚相当原则问题。”
媒体的爆炒“成功”地挑起了公众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不满情绪,在其获得了不菲流量的同时,也成功引导公众对小商户售卖农残超标蔬菜的行为越来越宽容。
从公众的反应看,在众多主流媒体的“带动”下,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舆论风向已经完全变了。
想当初,新《食品安全法》肩负“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使命横空出世时,舆论完全是另一番景象:
2016年四川资阳市安岳县一家冷冻食品店因卖出一袋售价3.5元的过期“黄金香辣鸡柳”被罚5万元,该案例入选四川省2016年食药违法典型案例,媒体以《资阳一食品店售一袋过期鸡柳,挣了1.5元被罚款5万》广为报道,报道还在最后刊发了四川省食药监局的重要“提醒”:“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处罚起点从之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0元。“因此,虽然景鑫冷冻食品店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仅有3.5元,却应受到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有的媒体还及时配发了《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践踏》的“立即评”:
评论写到:
为获小利触犯法律,被罚巨款得不偿失。经营户本应诚信经营,把“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时刻牢记于心,这是最起码的道德“底线”。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更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定了一条“红线”。谁敢践踏“红线”,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唯有这样,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诉求才能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看看,那时候,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所谓“小过重罚”,媒体是正面报道的,公众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狠”是点赞的。
但现在的舆论风向完全变了。在众多主流媒体的引导下,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诉求似乎已经没有了,反而是“同情弱小”“仇富”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了。
看到没,就因为小商户太弱小,所以公众认为即便是他们卖了“毒蔬菜”也不应该被罚,但要是对大商户,就是罚11个亿都行。
本来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这些小商户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是可以对其免予处罚并通过其提供的进货来源去查处供货商的。但凡受到“重罚”的小商户,大都因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使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对上游供货商进行处罚。试想,如果对这样的小商户不予处罚,那是不是在鼓励小商户“拒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拒不提供进货来源”呢?这样的话,那“追根溯源”又从何谈起呢?
但由于媒体在报道时刻意“忽略”这些法律规定和案情中的这些情节,所以导致社会公众把不满情绪一股脑地撒向了市场监管部门,误以为市场监管部门是欺软怕硬,只敢欺负“老农”和“大爷”们而不敢去查处上游供货批发商。
从当前社会公众的情绪看,对小商户你市场监管部门只要是罚,就会挨骂。而只要市场监管部门对小商户进行抽检,一旦抽检出来蔬菜农残超标,在小商户不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就得对其实施处罚。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起罚点5万处罚会被骂,那么罚多少才不会被骂?3万、2万、1万还是5000元、2000元……这个谁也说不准(这次四川复议机构说了即使罚500元也属于过罚不当)——毕竟,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愤怒情绪已经被众多主流媒体“成功”地挑动起来了,再想把社会公众的“这股火”压下去就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事儿了。
于是老梁突发奇想:
既然社会公众对小商户售卖“毒蔬菜”有了这么高的“宽容度”,众多主流媒体也这样积极引导,现在连行政复议机关也这样认为了,那么老梁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索性顺应众多主流媒体和社会公众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呼声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对小商户的蔬菜抽检,把抽检力量全部集中到蔬菜批发市场、批发商和大中型商场超市,对抽检不合格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批发商户和商场超市从重处罚,对能够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的依法追根溯源,该移送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的及时依法移送。
这样一来,市场监管部门是不是暂时就不会再因为“小过重罚”而挨骂了呢?
至于那些目前被主流媒体和社会公众给予充分同情的小商户,市场监管部门暂时不再抽检了,现在责骂市场监管部门的这些媒体和群众,如果你们对小商户售卖的蔬菜放心,或者认为他们卖的蔬菜即便来源不明你们也认为“吃不坏”的话,那你们就尽管去那里买着吃。而那些对这些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抽检的小商户卖的蔬菜不放心的群众,当然就可以用脚投票了。
不过,让老梁有些担心的是,一旦社会公众都知道市场监管部门对这些小商户不再抽检了,那么社会公众会不会对小商户更不放心了,那些小商户的菜摊会不会去的人更少了呢?会不会出现现在责骂市场监管部门的这些人也不去小菜摊上买菜了的现象呢?老梁甚至想到,到时候会不会出现一些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守法经营的小商户主动求着市场监管部门对自己经营的蔬菜进行抽检以“自证清白”的现象呢?但这些都只是老梁的猜想,不试试怎么知道呢?
总之,无论如何,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再在这样屡屡被骂的环境下“我行我素”下去了!暂停抽检小商户,从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开始,从安排抽检计划开始,全国统一行动,试试吧!
另外,老梁要提示的是,有关食品安全的报道十分重要和敏感,《食品安全法》为此专门作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第二款“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的规定,众多主流媒体在相关报道中刻意隐瞒真实情况(比如在2022年的榆林芹菜案中,新闻媒体刻意隐瞒了芹菜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超标一倍多,隐瞒法院一审支持了市监局处罚决定当时正在二审中,隐瞒了被处罚菜店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抽检不合格、第一次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而被免罚、这次是因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进货来源才被罚等真实情况,刻意用“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来挑起对执法部门的不满情绪)以及不全面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这些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是否也应该予以关注并纠正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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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加速渗透推动产品放量 龙大美食小酥肉品类发展势头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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