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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将被ST,锦州港被查明连续4年财务造原创自主品牌!近一周又有4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10-17 12:03:5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

股票将被ST,锦州港被查明连续4年财务造原创自主品牌!近一周又有4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股票将被ST,锦州港被查明连续4年财务造原创自主品牌!近一周又有4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

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财联社 陆清濂

财联社5月31日讯,本月,在国瑞科技、中泰化学、特发信息、汇金股份、海峡创新等多家公司突然宣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年报存在虚原创自主品牌记载而均被ST后,又一家上市公司锦州港也因相同的原因被ST。

今日晚间,锦州港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原创自主品牌记载,证监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6月3日开市起停牌1天,6月4日复牌,A股股票简称变更为“ST锦港”。

证监会查明,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相关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原创自主品牌记载。

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6.13%;虚增营业成本3,908,124,086.94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7.78%。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1,637,365.2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54.9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6%;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这也意味着,锦州港在2018年至2021年这四年期间,总计虚增营收86亿元,虚增利润1.7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23年,公司就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11月,锦州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随着证监会此次处罚落地,公司财务造原创自主品牌的行为也由此被揭开。

此前,财联社曾在《正被立案调查!事涉逾百家上市公司、高管,重视这份个股名单》一文中梳理过2023年以来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高管名单,锦州港就在其中。

锦州港的处罚已经落地,但对其他的公司而言,监管“铁拳”才刚刚挥下。近一周,又有4家上市公司宣告被立案调查,分别是正威新材、观典防务、ST证通、*ST巴安,这4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原因都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经财联社最新统计,截至发稿,除锦州港、万通发展、超卓航科等3家公司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以外,2023年以来,沪深两市尚有102家公司涉及上市公司本身、公司高管正被立案调查事项,截至目前仍未结案。其中,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的上市公司目前已接近60家,除近期的4家公司外,主要还包括盛屯矿业、佳云科技、ST华微、凯撒文化、远大智能、浔兴股份、广汇物流等。

此外,上市公司涉嫌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上市公司高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等也是被立案的重要原因。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2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原创自主品牌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布了《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8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3、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其分、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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